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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不按时还款 “利滚利”无力偿还被起诉
2014-07-28 18:57:01   中国云南网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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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岁的覃先生为支付房屋装修款向银行申请高额信用卡分期付款,后因无力按期偿还欠款,被银行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覃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并依法判决:解除银行与覃某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覃某向银行偿还欠款91698.11元(暂计至2014年1月9日,此后滞纳金、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

  2013年1月28日,被告覃某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申请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方式用于支付装修余款,双方于当天签订了《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为10万元,分期期数为36个月,合同另约定了贷款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的计算方法;覃某须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当期所有欠款,如未按期归还所提额账户的透支本金、利息及手续费的,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覃某放款10万元。自2013年5月9日起,覃某所持有的5123********9579信用卡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1月9日共偿还了25900元,尚欠到期本金、利息及滞纳金25050.11元,未到期的欠款为66648元,共欠款91698.11元,此后,银行因向覃某追索剩余欠款本息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覃某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协议达成后,银行依约放款10万元交付覃某使用,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覃某未按约足额还本付息,违反了合同约定,银行按约定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覃某提前还清欠款本息,因此,银行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及要求覃某偿还欠款本金91698.11元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众所周知,信用卡计各种费用都是按照复利计算的。如果持卡人不及时还款,那么下个月,他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都会累进本金计算复利,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利滚利。而绝大多数银行信用卡的逾期罚息是从消费(刷卡)之日起起算,一般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全额计算逾期罚息。通过本案可以初步计算出,覃某借款本金10万元,其已向银行偿还25900元,未偿还金额91698.11元,应偿还金额合计117598.11元,远远超出其借款本金金额。经笔者大概测算,至截稿日止,覃某仅须另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就高达近十万元,且此金额尚未包括覃某至实际还清之日至的其他利息及滞纳金。如此高额的利息负担相信早已超出了覃某刷卡时的心理预期,更为他日后的生活带来极大地影响。

  随着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加速,个人征信记录越来越重要了。其中,信用卡便是个人征信记录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旦因信用卡借款产生不良记录,进入个人征信报告,则会对办理房贷、招聘求职、租房子甚至签证出国等多个领域产生影响。因此,为保持良好地信用记录,避免产生个人信用污点,笔者奉劝大家信用卡消费时量力而行,理性用卡,健康用卡。(作者:黄恒涛 郭洋洋)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中国云南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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